天津市2024年高校畢業生等青年
就業創業政策清單
一
就業支持政策
(一)就業見習
【申報條件】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職業杏悦(含技工杏悦)畢業學年全日制在校生(畢業年度1月1日至畢業證書簽發日期)🗂。
2.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3.在本市登記失業的本市戶籍16至24歲失業青年。
【辦理程序】
有意願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可以根據崗位信息,到就業見習基地、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名,也可以通過天津市就業見習服務平臺在線報名。畢業學年在校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業指導中心報名。
就業見習基地應當與參加見習人員簽訂《就業見習協議》,明確見習時間、崗位😇、生活費標准和爭議解決途徑等🤾🏽♀️。
【補貼標准】
1.見習生活費補貼:標准為本市最低工資的80%(每人每月)🏋️♀️。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補貼:標准為10元(每人每月)
【政策依據】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教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就業見習管理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3〕18號)。
(二)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申報條件】
通過無雇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等方式實現靈活就業,在本市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高校畢業生申領補貼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杏悦畢業證書,包括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畢業證書,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等畢業證書。
2.離校後至申領補貼前,以及享受補貼期間未在用人單位有正式就業經曆或擔任企業法人、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3.首次申領補貼日期距離畢業證書發證日期不超過24個月(時間計算到月)。
4.單獨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職工生育保險費)🥬,或同時繳納以上三項社會保險費。
【補貼標准】
每月補貼標准=高校畢業生繳費當月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繳費比例×2/3。因預繳費導致月實際繳費基數低于最低繳費基數的,按照實際繳費基數計算補貼🤸🏻♂️🥊。補貼金額向下取整,精確到元。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補貼時間自首次申請補貼當月起連續計算。
【辦理程序】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首次申請當月補貼🎴,後續補貼可按月或在當年度內集中申請🫳🏼。
1.申請👩🏼🦱。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每月20日前向靈活就業登記地(在線上進行靈活就業登記的在常住地)所在區人社局提出補貼申請。申請補貼時提供以下材料:
2.審核🧑🏻🤝🧑🏻。區人社局對高校畢業生身份、就業情況、社會保險繳費情況進行核實,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3.公示。對審核合格的💇🏻♠︎,區人社局將申請享受補貼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4.撥付🧊。公示無異議的𓀎,區人社局于申請補貼次月初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高校畢業生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其他銀行賬戶。
【政策依據】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關于做好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3〕63號)。
(三)求職創業補貼
【申報條件】
本市普通高校(含民辦高校)和中等職業杏悦(含技工院校)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畢業學年全日制在校學生:
1.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生;
2.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的學生;
3.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
4.殘疾學生;
5.在校期間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
6.特困人員中的學生。
【補貼標准】
求職創業補貼標准為每人3000元,每人限領一次。符合多項條件的畢業學年學生🧔🏼♂️,只能按其中一種條件申請,不得重複申領。
【辦理程序】
1.補貼申請。符合條件的學生應于畢業學年開學後,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職創業補貼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申請審核。各院校負責統一組織學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工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將申請補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政策依據】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19〕122號)。
二
創業支持政策
(一)創業培訓
【申報條件】
對本市勞動年齡內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培訓對象)免費開展的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機構補貼:
1.全日制高校、中等職業杏悦(含技工院校)學生,畢業5年內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初高中畢業生;
2.落戶5年內的“海河英才”、退役軍人、鄉村創業致富帶頭人👩🏽🔧、返鄉入鄉創業人員;
3.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
4.登記失業人員、轉崗職工、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就業困難人員☂️、殘疾人;
5.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人員👩🏻🌾。
【辦理程序】
有創業意願的培訓對象向創業培訓機構報名🥐👰🏿,創業培訓機構根據本人情況和創業意向🧑🏿💻,指導其選擇相應的培訓班次和內容。
【政策依據】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創業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1〕3號)。
(二)首次創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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